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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梧州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
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党
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
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机
关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
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
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自治区投资和以梧州市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梧州市重大公共工程
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
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梧州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
梧州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
资产、负债和损益,梧州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
收支;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