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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 9,898,100.98 元,基本支出 3,890,810.98 元,
项目支出 6,007,290.00 元。主要用于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
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由于基本支出的
部分均为定额公用经费,为我院预算编制误用该支出功能分
类科目,将予调整更正。
其他法院支出 4,860,000.00 元,全部是项目支出。主要
用于聘用制人员经费、法院业务专项经费和司法救助金。
行政单位离退休 113,040.00 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
是大病医疗统筹(退休人员)和物业服务补贴(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192,788.45 元,
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市统一规定,按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行政单位医疗 1,092,859.30 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
用于支付根据市统一规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1,761,071.74 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用
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法院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
出预算。
1. 基本支出预算 22,225,535.42 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
出预算 60.29%,同比增加 1,524,657.22 元,增长 7.37%。主
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晋升晋级、在职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调
整引起人员类经费预算增加;二是按规定调整社保公积金缴
费基数;三是新增在职及退休人员,人员经费预算增加。其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