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人民法院
2022年度单位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藤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单位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藤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1.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3. 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 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5. 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 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
7.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藤县人民法院是财政拨款独立核算的国家审判机关,单位内设机构10个,4个派出法庭。内设机构为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为潭东人民法庭、金鸡人民法庭、濛江人民法庭、太平人民法庭。
三、人员编制情况
参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部分内容不予公开。
第二部分: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单位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单位2022年度总收入4085.9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085.94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423.42万元,增长11.6%。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939.94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77.42万元,增长7.6%,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业务用房项目开工,支出增加。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4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藤县聚英公司转入1-10月聘用人员工资。
(二)本单位2022年度总支出4085.9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085.94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423.42万元,增长11.6%。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3603.29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法院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法院各项业务发生的项目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9.39万元,增长0.3%,主要原因是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作为市中级法院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专项经费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19.0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19.0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21年决算将干警养老保险等列入了公共安全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93.57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4.96万元,增长36.4%,主要原因是将司法绩效配套的医疗保险列入其中。
4.住房保障支出(类)170.0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70.0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21年决算将干警住房公积金等列入了公共安全支出。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39.9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77.4万元,增长7.6%。其中:基本支出2491.19万元,项目支出1448.75万元。
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86.95万元,支出决算为3939.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2.28%。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213.56万元,支出决算为3457.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6.2%。主要用于保证法院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开展法院审判执行发生的业务支出以及项目建设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原因是我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项目开工,支付金额增加。
1.行政运行2279.8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72.99万元,主要原因是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作为市中级法院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定额公用经费支出支出列入行政运行核算。
2.案件审判621.1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13.6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未将上级经费列入预算编制中。
4.案件执行58.5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5.49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执行的费用减少。
5.“两庭”建设396.8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3.19万元,主要原因是前期费用支付完毕,项目工程在招投标程序,无需支付资金。
6.其他法院支出19.43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75.77万元,主要原因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作为市中级法院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专项经费支出减少。
7.国家司法救助支出81.5万元,年初无此预算,主要是县级部分司法救助款由政法委统一做预算后再进行调剂,自治区配套的司法救助款没有列入年初预算。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19.03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支出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该科目列入了行政运行。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9.0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方面的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19.03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该科目列入了行政运行。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73.39万元,支出决算93.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未将司法绩效配套的医疗保险列入其中。
1.行政单位医疗93.5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等方面的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20.18万元,主要原因2022年预算未将司法绩效配套的医疗保险列入其中。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170.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1.7%。主要用于职工住房保障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该科目列入了行政运行。
1.住房公积金170.05万元,主要用于在编职工的住房保障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0.05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该科目列入了行政运行。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91.19万元,比上年增加468.21万元,增长23.1%,主要是是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作为市中级法院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公用经费由原来的案件审判列入行政运行。其中:人员经费2175.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15.2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2166.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1.1%。较年初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未将司法绩效及配套五险一金列入。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315.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8.6%,较年初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公用经费列入案件审判。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6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7%,较年初预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预算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列入,但该项目应由人社局负责支付,统筹至人社局决算。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去年也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年初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500万元,实际为审判业务用房项目资金,决算时列入两庭建设。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去年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年初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79.56万元,比上年增加202.78万元,主要原因是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作为市中级法院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52.5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6.97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完成预算的0%,比上年增减(减少)0万元,原因是单位没有因公出国的项目支出。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法院机关、0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3.9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75万元,原因是购置了公务用车。购置了2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法院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8.19万元,比上年增加0.82万元,原因是2022年协助东航飞行器事故工作用车及其他维稳工作。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2年,藤县人民法院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全年运行费支出38.19万元,平均每辆2.24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74万元,比上年减少2.89万元,原因是新冠疫情,接待任务减少。国内公务接待批次76次,人次358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其中:外事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5.2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03.04万元,增长48.6%,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79.24万元,增长131.8%。主要原因是从2022年7月起市级实行对各县(市、区)法院财物统管,公用经费列入机关运行经费核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4.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1.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82.1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9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9.3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01.58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6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26.9%;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36.7%;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组织对“示范法庭创建项目”等1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其中:单位其他运转类项目10个,特定目标类项目8个,共涉及资金1448.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我单位2022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已做调整至两庭建设。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评价总体取得了良好效果,实现了既定目标。
(二)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经我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5个项目评为一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7.8 %;3个项目评为二等,占项目总数比例16.7%;5个项目评为二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7.8%;5个项目评为四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7.8 %。改进措施:一是加快支出进度;二是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含年初预算和年中预算调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评级为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5万元,执行数为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完成了项目绩效目标:专门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用于对特困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度较慢而影响支出进度,下一步改进措施是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快支付进度。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单位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行政运行(法院):主要核算法院在职在编人员工资,以及按在编人员数核算的公用经费。
十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主要核算定额外的法院公用经费。
十五、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两庭”建设:主要核算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审判法庭都需要建设成高清数字科技法庭。
十七、其他法院支出:主要用于核算日常法院业务外的其他法院业务支出。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支出。
十九、行政单位医疗: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二十、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