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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
资金、罚没收入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安排
的资金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
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
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
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
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
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以及其他费用。(备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相应修改)
9.“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
是指各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