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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收入安排的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资金、罚没收
入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等。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
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
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
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
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
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
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职
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
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
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
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