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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
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
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
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
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
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
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
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
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
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
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以及其他费用。
11.“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
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