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
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
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
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
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
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
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
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
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
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
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