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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
金,包含经费拨款、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
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资
金、罚没收入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安排
的资金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
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
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
是指各部门(单位)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 费反映单位公职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
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
(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
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