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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 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梧财教〔2021〕16号)

发布时间 : 2021-01-21 11:16:05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0〕164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各地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严格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地级市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建设、加固和维修改造。原则上,该资金不能用于城市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资金来源于政府一般债券,请严格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每一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论证每一个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测算建设需求,严控建设标准,合理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成本,整理保留研究论证的有关材料,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确保项目学校建设一所、达标一所。严禁随意布局中小学,或因项目遴选不合理形成闲置校园校舍,严禁超标准、超规模或豪华建设。

四、尽快分解落实项目资金。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原则上在自治区审定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除规划内项目全部完成后,才能将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作规划外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规划全部落实到位。要优先保障已列入《自治区中小学校“厕所革命”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学校建设项目及边境地区沿边学校达标建设,重点安排学生床位不达标的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和校园大门、围墙等安全防范设施项目,加快扩大学生床位容量,全面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有寄宿制学校实现“一人一铺”,有效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要统筹资金改善教室照明环境,配备合格课桌椅,实现学校照明卫生全面达标,有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五、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排的指导和审核,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应落实建设用地,完成立项、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具备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条件,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不予报备。对存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未能开工项目或资金下达后24个月未能竣工项目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扣减或停止拨付该县(市、区)下一期项目资金,并收回未能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资金。同时,自治区将对项目进展较快的县(市、区)将给予资金奖励。

六、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按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县(市、区)应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项目备案表(经教育局、财政局盖章)汇总报市教育局备案上报自治区,并报送电子文档。联系人及电话:梧州市教育局项目办李颖怡,0774-3816653,邮箱:wzsjyjxmb@163.com。

各地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项目无法实施的,应由有关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行文报所在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级联合行文将调整后的项目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

 

附件: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1日

梧财教〔2021〕16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