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7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的复函》(梧建函〔2020〕1208号),经研究,现拨付(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同时分解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结合各县(市、区)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户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以及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系数,确定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下达。
三、该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县(市、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四、该项转移支付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4、附件5)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各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梧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补贴分配明细表
2.梧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分配明细表
3.梧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明细表
4.梧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5.梧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