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0〕107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县(区)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及时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