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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9-27 10:26:46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1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桂财综〔2020〕62号)、《关于报送梧州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的函》(梧建函〔2020〕836号),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详见附件),同时分解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各县(市、区)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系数,综合考虑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因素法,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下达。

三、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过新增政府一般债券安排,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桂财综〔2020〕32号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各县(市、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各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梧州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分配表

   2.梧州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梧财综〔2020〕34号附件1

梧财综〔2020〕34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