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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 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梧财教〔2020〕62号)

发布时间 : 2020-08-04 17:43:26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藤县、各城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0〕71号)精神,以及根据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分配下达到具体学校

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自治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标准调整为小学650元/生、初中850元/生、特殊教育学生6000元/生,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对全区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将公用经费足额分配下达到具体学校(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请根据实际及时足额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获得资助,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各县(区)要统筹本年度中央已下达的补助资金、本年度应该分担资金以及上年结余资金,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30日内,一并足额核定下达到项目试点学校。因结算时点差异造成的中央补助资金不足,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自治区下一年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核算。

三、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调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从目前的29个连片特困县义务教育阶段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扩大到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镇、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城区建成区和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除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0〕5号)明确的平均补助标准以及2019年底基础教育统计数据,核定各县(区)全年应下达资金。本次下达资金为全年应下达资金扣除提前下达、第二批下达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四、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年人均补助标准由3.46万元提高到3.82万元。如特岗教师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高出部分及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各县(区)要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核定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保证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所有津补贴。落实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分担资金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99号)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起,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梧政办发〔2020〕99号要求分担资金,确保足额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六、加强资金监管

各县(区)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和项目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4日

梧财教〔202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