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19号)、《关于报送梧州市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梧建函〔2020〕276号),结合我市本级项目调整情况,现对市本级2019年部分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同时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本级2019年部分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根据2019年市本级部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情况,现对《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2017年 2018年下达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梧财综〔2019〕46号)所下达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二、下达藤县和市本级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一)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
按照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同时以项目为依据分类补助的原则,确定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对各县(区)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新编国家任务,按0.35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已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2019年国家储备任务和自治区新增任务并已结转至2020年国家任务的,按照0.35万元/户的标准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对未结转至2020年国家任务的予以收回。对超额完成2019年国家任务的按照上年标准(0.34万元/户)予以补助;未完成2019年国家任务的予以收回。
(二)资金用途。
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也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
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由自治区通过新增一般债券安排,本次下达到藤县、万秀区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综〔2019〕31号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该项资金时,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下达到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我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9〕31号资金使用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分解下达全市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县(市、区)及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市本级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
2.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分配表
3.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