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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梧财综〔2020〕15号)

发布时间 : 2020-03-16 11:41:33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综〔2020〕7号),以及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的复函》(梧建函〔2020〕168号),经研究,对《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绩效目标的通知》(梧财综〔2020〕14号)中下达的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清算资金(2019年棚户区改造国家储备任务和自治区新增任务部分),以及《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通知》(梧财综〔2020〕2号)中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同时分解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达藤县和市本级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

1.收回用于2019年棚户区改造国家储备任务和自治区新增任务的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清算资金,调整用于列入2020年国家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详见附件1)。

2.各县(区)收到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时,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3.下达到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我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资金使用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拨付资金。

(二)调整已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1.各县(区)收到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2.已下达的2020年租赁补贴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不调整。

3.其他事宜仍按《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通知》(梧财综〔2020〕2号)执行。

二、分解下达全市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指标通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使用。请各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附件:

1.调整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2019年国家储备和自治区新增任务追加补助)分配明细表

2.调整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3.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梧财综〔202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