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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绩效目标的通知(梧财综〔2020〕14号)

发布时间 : 2020-03-10 10:06:19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19〕56号),以及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梧建函〔2020〕153号),经研究,现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同时分解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藤县和市本级的专项补助清算资金

(一)资金分配原则和方法。

按照确保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完成,以继续加

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鼓励成熟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启动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各县(区)2019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户数,提高2019年住房租赁补贴补助标准,对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分档追加补助和2019年棚户区改造国家储备及自治区新增任务追加补助,以及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等因素,确定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

1.租赁补贴补助资金。对2019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每户追加补助0.1万元。

2.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1)对2019年度国家任务分档追加补助资金。我市属于第

一档,为综合评估优秀的设区市,每套追加补助0.49万元。

(2)对2019年国家储备任务和自治区新增任务项目每户追加补助0.29万元。

(3)2019年国家任务项目应清算调整追加补助。因调整项目,现对《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梧财综〔2019〕2号)以及《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2017年 2018年下达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梧财综〔2019〕46号)下达的2019年部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对2019年国家任务项目,每套追加补助0.0285万元。

(二)资金用途。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和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资金管理。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租赁补贴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该项资金时,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下达到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我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的资金使用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拨付资金。

二、分解下达全市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

清算资金分配总表

2.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

清算资金分配明细表

          3.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梧财综〔20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