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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预算的通知(梧财教〔2020〕7号)

发布时间 : 2020-01-08 15:25:53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19〕192号)精神,以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部分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20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分配下达到具体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9号)规定,自2016年起,全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600元/生、初中800元/生、特殊教育学生6000元/生,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对全区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数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将公用经费足额分配下达到具体学校(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0年其余部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待中央核定全年预算后,自治区再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重新核定各地分配资金,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下达。

二、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分担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3号)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起,公用经费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分担资金,确保足额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三、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基础信息管理,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附件: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20年1月8日

 

梧财教〔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