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三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补助资金的通知
藤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48号)精神,现下达2019年第三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局(教科文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1-3年级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我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并按照每生每年3500元的最高标准进行资助。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普通高中民族班学生,全部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范围。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全部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范围。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孤儿学生全部纳入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范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如下:
1.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2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元。
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1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80元。
二、经费分担方式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非贫困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贫困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落实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比例足额分担资金,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有关要求,足额落实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及时将资助资金下达到所属学校,并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9年市本级第三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19年藤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