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00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19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局(教科文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48个贫困县(不包括6个城区)按5︰4.5︰0.5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方式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按照规定,以受助人数为依据测算全年资金,扣除提前下达资金、各县(区)结余资金并综合考虑各县(区)请示增加或减少资金后核定此次下达资金。受助人数按照以下两个因素进行确定:一是按照2018年事业统计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即贫困面)确定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二是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6号)要求上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统计人数确定享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因统计时点差异,造成各地实际资助人数高于原报送人数的,所需经费由各县统筹解决。
三、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发挥统筹作用,足额落实县级财政分担的资金,确保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基础信息和项目库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的行为。
附件: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补助资金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