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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梧整合〔2019〕12号)

发布时间 : 2019-06-27 09:43:03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本站原创 浏览 : 0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有关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30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区)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科目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中的“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

二、各有关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一起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提高整体使用效益。

三、各有关县(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筹措和监管主体责任,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做好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资金保障,不得预留硬缺口。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四大战役”中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扶贫项目。如有需要,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将尚未实施的项目资金调整用于支持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两大战役有关项目。

四、各有关县(区)要认真落实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形成支持合力,因地制宜巩固脱贫成效,确保脱贫质量。

五、各有关县(区)要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附件: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梧整合〔20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