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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 : 2017-06-30 17:52:05 作者 : 本站编辑 来源 :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 : 10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市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二层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属行政机关单位,下设六个二层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参公单位,市环境保护科学技中心(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全额事业单位;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与市环境监测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8个,即:办公室、综合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污染防治科(固体废料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法规宣教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内设机构4个,即:综合质控科、分析检验科、监测采样科、行政秘书科。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内设机构2个,即综合科和监察科。

(四)市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增挂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

(五)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增挂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没有内设机构。

(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没有内设机构。

二、基本职能

(一)市环境保护局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梧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8.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9.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11.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1.对梧州市的大气、地面水、降水、噪声等多种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定期向市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污染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并建立健全我市污染源档案,掌握全市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并形成技技术报告,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保主管部门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监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新投产运行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双达标”验收监测、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监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排污许可证检查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

4.负责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年报、季报、月报。

5.按规定完成城市空气质量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工作。

6.参与和承担科研课题、委托监测等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报告编写。

7.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考核。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照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理档案。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4.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各类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

5.参与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负责污染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办理环境信访投诉。

8.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化在线监控工作。

9.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10.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业务。

(四)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中心(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

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中心、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作为梧州市的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环保科技中心主要职责是针对梧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环保问题,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并承担地方环保政策的研究与评估;组织有关环保科技攻关,引进、开发、推广有关环保应用技术,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科学决策,控制污染恶化趋势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咨询;提供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持、节能减排改造技术措施、环保设施设备方案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承担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课题;技术评估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负责对重大开发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审查;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环评单位及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级环评专家库的管理及培训。

(五)梧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职责任务是承担我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有关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包括:组织制订或修订本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响应,处置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组建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完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县、市环保部门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评估和后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及承担市环保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办)的日常工作。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任务包括:组织全市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健全全市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和数据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协助处理突发性危险废物的污染事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及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活动的环境管理等。

(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1.梧州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受梧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行使核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电磁辐射和伴有辐射设施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2.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监测及技术保障工作。

3.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监督性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辐射监测工作。

4.承担对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验收监测工作,参与辖区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梧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检查验收。

5.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6.负责核与辐射污染投诉与纠纷的受理、调查与处理。

7.负责辖区内伴有辐射物质及设施的排污申报登记,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8.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9.负责编制辐射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科研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辐射污染防治科研工作,负责辖区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

10.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1.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受梧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协调各相关工作部门,对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

3.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进行道路检查,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社会监督工作。

5.负责对本市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气进行监督性抽检及管理。

6.负责按环保目录对本市新增车辆进行审核;负责对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对本市报废车辆、旧车交易环保指标进行管理。

7.会同质量监督、商务部门对本市车用燃料油生产、经销企业燃料油中环保指标的监督性检测,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及其治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在本辖区销售的尾气净化产品的净化效果进行跟踪测试。

9.会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10.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机动车排气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组织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和清洁机动车应用推广工作;完成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构成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数为17人,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人员17人,另外,有离休1人,退休12人,聘用人员13人。

市环保监测站(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数为44人,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人员44人,另外,有退休21人,聘用人员29人。

市环境监察支队核定事业编制数为18人,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人员18人,另外,有退休5人,聘用人员12人。

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中心(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数为8人,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人员7人,另外,退休6人,聘用人员4人。

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核定事业编制数为5人,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人员5人。

四、2017年度工作计划

2017年全市环保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审批、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实现了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2017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阶段性整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部署,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中发现的企业环境问题,全面开展后督察,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衔接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落实“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继续改善环境质量。

一是组织开展我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考核工作,着手推动2017年工作计划的落实。二是继续以关闭排污口为抓手,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三是围绕降低PM10浓度,坚定不移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完成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四是实施土壤防治工作,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三)严格落实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严格按照环保部、区环保厅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继续加快推进我市久拖不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多措并举,继续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继续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取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区厅相关的政策落实前继续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正营运黄标车信息台账,推动落实自治区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抓紧实施环检系统与公安部门安检系统对接联网,有效推动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

(五)以基层建设为任务,提升环境监测监察能力。

一是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监测设备设施投入。二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要全面推进对污染物的巡查检查工作。

(六)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积极争取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提前调查摸底,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村庄,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市“水源办”成员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的优势,集中整治农村环境,打造天蓝,水绿,青山秀的生态农村环境,创建幸福和谐人居生活环境。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表)

 

附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附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附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附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附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附表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分经济科目)

附表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附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附件九:“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及

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此次公开的预算数为部门汇总数据,包括环保局本级及六个二层单位

 

一、附表一 部门收支总表

2017年收入总计2072.33万元,支出总计2072.33万元,收入与支出比2016年增加9.12%。

二、附表二 部门收入总表

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100.0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009.0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4万元、罚没收入27万元;上年结余收入972.31万元,2016年预算收入总计2072.33万元,比2016年增加9.12%。

三、附表三 部门支出总表

2017年支出预算总计2072.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88.0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3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8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66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8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6%;项目支出预算1184.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7.15%。2017年支出比2016年增加9.12%。

四、附表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100.0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009.0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4万元、罚没收入27万元;上年结余收入972.31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072.3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072.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3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3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844.8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83万元),收入与支出均比2016年增加9.12%。

五、附表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100.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88.0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3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3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660.5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8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73%;项目支出预算21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9.27%。2017年支出比2016年减少0.56%。

六、附表六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分经济科目)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100.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88.02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72.9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8.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0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73%;项目支出预算212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3.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1.7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9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9.27%。2017年支出比2016年减少0.56%。

七、附表七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计888.0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72.9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8.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08万元。

八、附表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九、附表九 “三公”经费支出表

“三公”经费预算,主要是指因公出国(境)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此次公布的“三公”经费为部门汇总数,包括市环境保护局本级及下属四个二层单位。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0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4.27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4.27万元(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3.25万元、市环境保护科技中心1.02万元。因2016年2月正式开始实施公车改革,市环境监察支队保留了一部执法执勤用车;市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属事业单位,末进行车改),2016年预算为8.39万元,减少了4.12万元,下降49.1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全市实行公车改革的情况下,梧州市环境保护局和二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公车及“三公”经费预算控制管理办法,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运行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

2.用车购置2017年预算0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3.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7.24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7.21万元,下降49.90%。我环保系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审批制度,控制接待范围,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使每年的公务接待费均比上年有所减少。

 

 

 

 

 

 

 

 

第四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包括环保局本级及六个二层单位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本级机关行政运行经费拨款预算152.5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本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包括统一规定的开票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项目绩效目标

2017年部门预算内项目绩效目标有3个,按自治区绩效办文件的要求全部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1万元。分别为:环保工作经费70万元、监测运行工作经费60万元、监察业务工作经费3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市环境保护科学技中心)、行政执法用车1辆(市环境监察支队)。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它由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付给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款项。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组织事务、宣传事务、统战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是指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十二、节能环保支出(类):是指用于污染减排、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可再生能源、自然生态保护、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等方面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梧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7日

链接网址:http://www.wuzhou.gov.cn/info/173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