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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梧州市司法局决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 : 2018-07-25 10:15:56 来源 : 梧州市司法局 浏览 : 11

 

 

 

梧州市司法局

2017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梧州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梧州市司法局2017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梧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梧州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7.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计划财务工作。

9.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市局机关设政治部和办公室、法治宣传科、律师和法律援助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科、法制科(国家司法考试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科)、计划财务装备科等8个内设机构;下设一个二层机构,即: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个派出机构,即:园区司法所。管理一个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梧州市公证处。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市司法局机关编制54个(政法专项编制52个,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个),现有在职在编人员48人。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5个,现在职在编3人。市公证处编制8个,现在职在编0人。
   
市司法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单位。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全市286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整合6个司法行政职能,设立 “一站式”便民服务。今年以来,全市“12348”服务平台接待来电来访来电群众7848人次;全市230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援值班,服务群众5897人次。在法院、信访局、看守所等部门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全市23个律师事务所、62个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村委(社区)建立了914个法律援助联络点,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实现了“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业务来访(电)50222(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8985人次。

(二)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能力,促进平安梧州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截止年底,全市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86人,累计接收3503人,累计解除矫正2917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截止2017年年底,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1281人,安置总人数1274人,安置率99.5%,帮教总人数1277人,帮教率99.7%,无安置帮教人员重新犯罪。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年8810件,调处纠纷8810件,调处成功8594件。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力推进法治梧州建设。一是梧州市法治文化公园初步建成。现建有宪法主题广场、中外法治名人雕像群、法治文化长廊(青少年法律援助教育基地)、梧州法治、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角等九大主题区。二是有序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召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以两办名义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全市各单位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98次,发放宣传小册子等2.7万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8733人次。运用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宣传方式,“梧州司法”等16个司法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共发布信息1700条。

(四)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活力。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先后出台了《梧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梧州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了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任务。按照上级部署,完成公证体制改革的工作,将全市4家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推进学法用法制度、人民监督员、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等各项改革工作。

(五)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展现司法行政系统新面貌。梧州市司法局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全面从严治警“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增强干部队伍党性意识和凝聚力。

第二部分:梧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278.71万元,比上年减少512.89万元,下降28.63%

1.财政拨款收入1128.83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比上年减少428.17万元,下降27.5%,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津贴改由社保局发放、减少业务用房土地补偿金项目以及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减少。

2.其他收入61.05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党建工作经费、培训费、司法考试费、宣传费等,比上年增加35.53万元,增长58.2%,主要是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增加。

3.上年结转和结余88.8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比上年减少120.26万元,下降57.52%,主要是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减少,同时加快了支出进度。

(二)支出总计1278.71万元。比上年减少512.89万元,下降28.63%。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1042.8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司法工作任务、保障司法业务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552.1万元,下降34.62%,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津贴改由社保局发放、减少业务用房土地补偿金项目以及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2.67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本级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以及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比上年增加51.01万元,增长81.39%,主要是因工资基数调整人员养老保险等缴费支出增加和抚恤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23.0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费支出。比上年增加0.68万元,增长3%,主要是工资基数调整人员基本医疗费支出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52.4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比上年增加10.3万元,增长19.64%,主要是因工资基数调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增加。

5.年末结转和结余62.74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比上年减少57.78万元,下降29.36%,主要是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减少,同时加快了支出进度。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梧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85.03万元,比上年减少502.41万元,下降31.64%。按支出经济分类看,工资福利支出612.56万元,比上年增加69.26万元,增长11.3%;商品服务支出342.93万元,比上年增加74.55万元,增长21.7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8.31万元,比上年减少139.1万元,下降63.98%,其他资本性支出51.23万元,比上年减少507.12万元,下降90.82%。按支出性质看,基本支出786.21万元,项目支出298.82万元。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946.87万元,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事务等活动的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787.18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分类分档公用定额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公证管理、法制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42.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律师管理、司法所管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运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主要是项目支出。

3法律援助(项)17.46万元,主要用于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缴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62.6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以及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62.67万元,是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以及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23.0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等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项)23.06万元,是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52.4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52.43万元,是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梧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35万元,比上年增加35万元,增长100%,主要用于法治公园建设。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35万元。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35万元,主要用于法治公园建设。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86.21万元,比上年增加8.4万元,增长0.11%,主要是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调增人员津补贴。

其中:人员经费685.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公用经费100.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补贴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7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55万元。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5.33万元,比预算减少9.02万元,比去年减少9.15万元,下降63.1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强化机关财务管理,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在审核各项支出时,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支出。其中,因公出国支出0万元,和年初预算数一致,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和年初预算数一致,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预算减少8.92万元,比去年减少8.93万元,下降76.25%,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一步控制公务用车费的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预算减少0.1万元,比去年减少0.22万元,下降7.94%,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进一步控制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梧州市司法局机关、3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78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78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梧州市司法局及3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全年运行费支出2.78万元,平均每辆0.7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55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26次,人次208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主要用于本局与全区14个地市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85万元,比2016年增加51.23万元,增长50.8%。主要原因是按规定发放公务用车改革后的交通补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6.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6.3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50.8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9%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实际上公务用车改革后保有量为4辆,其余6辆在次年销编制),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摩托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截至20171231日,资产原值合计647.85万元,其中:(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77.07万元,(2)通用设备513.88万元,(3)专用设备19.18万元,(4)文物和陈列品0万元,(5)图书档案0.39万元,(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37.33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局共组织对16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98.8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26.47%。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比较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其中:普法宣传工作经费主要用于(1)全市普法骨干培训班。对市直各单位的近150名普法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市普法工作人员的普法能力和业务素质。(2)与媒体开展合作。与梧州电视台、梧州电台、梧州日报等媒体合作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打造“互联网+法治宣传”模式,对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升级改版,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3)开展“法律六进”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好故事创作讲演大赛、法律进学校游园活动、“法治讲堂”、“法律进监狱”、脱贫攻坚法律服务以及参与“三下乡”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90多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3万份,解答法律咨询近700人次,不断推动群众树立法治意识。(4)完成市法治文化公园第三期项目建设。在公园第二期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中外法治名人雕像群、法治文化长廊(青少年法律援助教育基地)、青少年德育区(《三字经》节选和《弟子规》节选)等内容,让市民群众在休闲娱乐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熏陶、提高法律素养。5)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作为全区活动的分会场之一,组织40多个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市法治文化公园宪法主题广场举行了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开展法律知识有奖问答、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市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普法宣传是梧州市司法局的重要职能工作之一,我局按照“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部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以两办名义下发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全市各单位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打造大普法格局,教育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文化阵地的建设,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力度的加大,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梧州法治建设进程、助力我市加快完成“三个实现”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业务工作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人员基本医疗、工伤、公务员医疗经费。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不超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