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总建筑面积20480平方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编制数为124名,后勤控制编数12名。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对各类程序类案件的审理;依法对各类案件的申请再审及申诉复查;对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进行信访接待和判后答疑。
2、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3、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5、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0、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11、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财政拨款独立核算的国家审判机关,单位内设机构16个,没有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技术室)、政治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委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审判管理办公室。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实有行政编制数为124名,后勤控制编数12名。行政编实有人数112名,后勤控制编实有人数9名,临时人员实有人数84名,退休人员实有人数65名。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新发展理念统揽人民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提升审判质效,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持续开展特色司法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我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为实现我市“一保障、两翻番、三同步、四提高”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1、 坚持用新发展理念统揽人民法院工作,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2、 大力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辅导、诉调对接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缓释执法办案压力,注重加强各项工作的统一性,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以及全局性的工作。
3、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按照区高院开展“执行攻坚年”活动意见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年内实现“四个基本”、完成“六大任务”,要围绕第三方评估体系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梧州实际,提高执行质效,激发执行活力,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执行监督问责,解决执行工作“内部难”。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快组建好审判团队,用足现有审判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审判团队优势,强化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
5、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提升法院整体形象,继续开展好司法特色服务。
6、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好“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发挥司法案件数据的积极作用,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支持。
7、切实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2017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3367件,审结3074件,同比分别下降11.32%和13.58%。在案件数量保持高位的情况下,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91%,生效裁判正确率达99.89%,没有发生因审判执行不当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件,为梧州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计收缴各类案件受理费2210.54万元、罚金817.86万元。
第二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决算公开报表作为附件挂在报告尾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5763.96万元,比上年增加1694.19万元,增长41.63%。
1.财政拨款收入5662.40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比上年增加1993.2万元,增长54.32%,主要原因一是司法辅助人员及协警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二是由于各类案件业务数量不断增长,根据有关政策和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等编制的特定支出计划,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质量,需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审判执行业务装备购置、解决执行难、信息化建设等现有的审判资源及业务项目进行更新与改造,从而导致经费支出增长,财政拨款收入增长。
2.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3.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4.其他收入21.2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中国共产党梧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下拨党费4.9万元。比上年增加3.98万元,增长23.11%,主要是比上年新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下拨党费4.9万元。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6.上年结转和结余80.3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比上年减少303万元,下降79.04%,主要是年度计划预算更加精确,经费支出执行力度增强。
(二)支出总计5763.96万元。比上年增加1694.19万元,增长41.63%。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4210.8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法院各项业务发生的项目支出。如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法庭改造工程、司法救助等方面的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金额922.4万元、增加比例28.05%,主要是根据业务需要,信息化建设项目增加,改造项目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51.8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比上年增加金额113.13万元、增加比例292.17%,主要是缴纳其他年度养老保险。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58.49万元: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比上年减少金额0.03万元、减少比例0.51%,主要是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类)125.7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比上年增加金额14.41万元、增加比例12.94%,主要原因:主要是公积金计缴基数增加。
5.年末结转和结余1217.02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比上年增加金额644.28万元、增加比例112.49%,主要是因为一些项目已经开展,未到期支付资金。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546.94万元,比上年增加1064.7万元,增长30.58%。按支出经济分类看,工资福利支出1422.72万元,比上年增加375.45万元,增长35.85%;商品服务支出972.55万元,比上年增加700.54万元,增长257.5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552.85万元,比上年减少201.79万元,下降26.74%;其他资本性支出1598.82万元,比上年增加772万元,增长93.37%。按支出性质看,基本支出1943.65万元,项目支出2603.29万元。
1.行政运行2649.8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83.8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业务、执行业务支出。
3.两庭建设180.57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法庭建设支出。
4.其他法院支出196.6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业务支出。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1.85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支出。
6.行政单位医疗58.49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7.住房公积金125.77万元,主要用于职工住房保障支出。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43.65万元,比上年减少132.89万元,下降6.4%,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通过我院发放,交由社保局统一管理发放,导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
其中:人员经费1685.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57.8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36.6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6.67万元。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比预算增加6.96万元,比去年增加6.96万元,增长12.86%,主要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因公出国(境)经费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支出决算比预算增加7.8万元,比去年增加7.8万元,增长100%,增加原因是相关文件要求,由于实际工作需要,我院1人产生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与预算持平,与去年持平,支出为0万元,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预算减少0.08万元,比去年减少0.08元,下降0.22%,减少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完善车辆使用、维修审批手续,节约了一定的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预算减少0.76万元,比去年减少0.76 万元,下降4.36%,减少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文件精神,社会经济发展,我院案件业务数量不断增长,各级法院之间业务交流更加频繁,我院公务接待费用依然保持下降趋势。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7.8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参加广西高级法院出国团组 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1个,累计 1 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国际旅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6.60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6.6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实行公车改革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全年运行费支出36.60万元,平均每辆2.44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6.67万元, 主要用于我院与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63次,人次1961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7.87万元比2016年减少16.76万元,降低6.1%。主要原因是项目细化,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办公经费支出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66.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65.7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00.6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8 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 台(套)。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原值合计10282.22万元,其中:(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6856.34万元,(2)通用设备1373.51万元,(3)专用设备1584.05万元,(4)文物和陈列品0万元,(5)图书档案0万元,(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468.32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院共组织对1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341.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47.48%。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已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其中:
1、法院干警人身意外保险经费1.2万元,绩效目标:为给我院干警工作提供保障,保障干警合理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有效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根据《关于为各级政法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政法〔2011〕53号)文件精神,通过及时足额交纳法院干警人身意外保险金,为法院干警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保护干警人身安全,提高干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司法辅助人员补助经费257.5万元,绩效目标:通过聘请司法辅助人员,辅助完成庭审记录、打印装订诉讼文书、案件录入等审判执行辅助工作,提高法院审判部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得到提高,保障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3、外出交流学习经费7.5万元,绩效目标:通过干警走访其他法院进行学习交流,使我院干警增长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干警整体素质。
4、协警人员补助经费30万,绩效目标:通过聘用高质量高效率的协警人员,提高法院审判部门工作效率。协警人员协助完成保证审判场所安全、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审判业务工作,保障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5、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费100万,绩效目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接访室、等候休息区、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法制宣传栏,使我院建成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诉讼服务中心,强化司法能力水平,诉访质效进一步提高。
6、党建文化建设经费30万,绩效目标:通过书刊阅读和召开讲座会等宣传方式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健全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营造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提高法院干警的综合素质。通过举办法院文化周,增加新闻报到等各种渠道宣传法院文化,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增强群众对法院文化及法律的认识。
7、物业管理经费100万元,绩效目标:通过聘请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公司来提高我院的后勤保障与管理能力,为审判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8、执行年工作经费100万,绩效目标:为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按照区高院开展“执行攻坚年”活动意见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年内实现“四个基本”、完成“六大任务”,提高执行质效,激发执行活力,规范执行行为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行政运行(法院):主要核算法院在职在编人员工资,以及按在编人员数核算的公用经费。
十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主要核算定额外的法院公用经费。
十六、“两庭”建设:主要核算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审判法庭都需要建设成高清数字科技法庭。
十七、其他法院支出:主要用于核算日常法院业务外的其他法院业务支出。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支出。
十九、行政单位医疗: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二十、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