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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中医医院整体提升项目放射科(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通用设备采购(WZZC2026-G1-210092-GXJJ)质疑答复书
2026-09-28 15:44:09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联系人:丁建伟 联系电话:15381035160
邮编:310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苍梧县中医医院整体提升项目放射科(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通用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6-G1-210092-GXJJ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苍梧县中医医院整体提升项目放射科(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通用设备采购(WZZC2026-G1-210092-GXJJ)”项目质疑函(原件)一份(落款日期2026年9月15日,邮戳日期为2026年9月15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P8★6.4球管阳极散热率≥6650W,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极大可能倾向于飞利浦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采购需求已组织专家开展需求论证,结合医院业务发展规划,本项目 DSA 需要承担长时间、多台连续介入手术,球管阳极散热率直接决定设备高负荷工况下的运行稳定性,防止球管过热保护停机、中断介入手术,≥6650W是适配医院诊疗负荷的技术要求,具备临床必要性。
2. 国产产品不单指本国自主品牌,境外品牌国内组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也属于国产产品范畴。经市场调研,满足该参数指标的设备不少于三家,并非特定品牌独有,可形成充分有效竞争。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P8★6.1球馆阳极热容量≥4.3MHU,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
为兼顾市场竞争与临床需求,本项目于2026年9月11日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布了更正公告(一),已将原★6.1 球管阳极热容量≥4.3MHU 调整为≥3.8MHU。结合医院连续介入手术高负荷工况,设置该性能指标,市场满足该指标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不存在歧视性条款。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7 1.14 C型臂弧深:≥90cm(不包括L臂补偿),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极大可能倾向于飞利浦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答复:
1. C型臂弧深直接关系手术室内部器械操作空间,本参数是结合医院手术室、介入医师手术操作体位、防止机架与手术器械干涉的客观现实条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 弧深≥90cm 并非飞利浦品牌独有,经市场调研,其他多个品牌悬吊式 DSA 机型同样可以达到该指标。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4答复:
1.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专项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主管部门专项债拨付管理流程,采购人没有自主调配专项债资金的权限。招标文件该表述,仅客观披露本项目资金来源属性以及财政国库支付的客观管理流程,并非免除采购人法定付款责任。采购人在专项债资金下达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非无限期拒绝付款。
2. 本项目立项采购前,专项债项目已经履行申报、审批流程,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不属于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垫资建设” 的要求。
3.本项目包含大型 DSA 成套医疗设备,招标文件设置到货、安装、验收多节点分阶段进度付款模式,付款期限自各履约节点完成、双方确认结算金额起算,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关于进度结算付款起算点的规定,并非货物交付即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4.剩余 5% 款项属于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该部分款项约定在验收合格满一年,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无其他违约及违法情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是结合本项目大型医疗设备的履约特点设置的付款时间安排,用于考察设备投入临床首年整体运行效果、中标供应商的后续技术配合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的原则。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5答复:
1.该投标函文本的真实本意:投标人确认在投标阶段,已经完整阅读理解招标文件全部文本,本次投标响应系基于现有招标文件开展,并非约定、剥夺、排除供应商法定质疑、投诉权利。
2. 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完整设置询问、质疑、投诉全流程,完整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救济途径,法定权利不因投标函该句承诺而消灭。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损害自身权益,完全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3. 民事格式条款无效的前提是实际剥夺法定权利;本投标函表述不产生剥夺法定救济权利的法律效果,与招标文件质疑投诉章节不存在实质法律冲突。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6答复:
1.本项目包含大型复杂成套 DSA 医疗设备采购,除硬件设备本身外,设备现场安装部署、改造协调、临床培训、长期售后运维方案,直接决定设备能否落地并正常开展临床业务,安装、培训、售后方案属于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设置对应分值具备现实必要性。
2. 本项目主观评分项已经配套分层评审要点,评审专家需要对照采购需求逐条核对投标文件,并非无边界自由主观打分,评审因素已经做到细化量化。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规则设置矛盾,将普通非★、非▲的一般技术参数,一方面设置为评分项(全部无负偏离才可得3分),另一方面又设置“负偏离达到21项及以上直接判定投标无效”,把普通评分参数变相升格为实质性否决投标条件,评审规则设置不合理,违反综合评分法相关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7答复:
1. 招标文件约定 “非★技术条款负偏离 21 项或以上按无效投标处理”,是对投标文件整体技术响应水平的约束机制,该规则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单项非★条款允许负偏离并予以扣分,与累计过多负偏离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不冲突。单个非核心参数的偏离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偏离,可能导致产品在性能、稳定性、兼容性或用户体验上出现系统性缺陷。限制负偏离项数,是为了确保中标方案在整体上能够满足项目的综合使用需求,避免因“短板效应”影响整体项目的成功实施,这是对项目最终成果、临床诊疗安全负责的表现。
2. 招标文件给予投标人最多 20 项非★条款负偏离的宽容空间,充分包容不同厂商产品差异化设计,兼顾不同品牌产品技术特点,保障充分市场竞争,并未不合理抬高准入门槛、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综合评分法制度的核心是在满足项目整体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并非只要没有触发单项实质性条款,无论整体响应情况如何都必须进入评分比价环节。本规则并未突破综合评分法制度框架,不属于变相将一般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否决条件。
3. 招标文件设置 “非标记★的技术参数,没有负偏离的得 3 分”,鼓励投标人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该分值设置与前述累计负偏离管控规则相互配套,分别从正向激励、负面整体约束两个维度进行评价,评审逻辑自洽,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关于评审因素设置应当匹配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广西建基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8日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