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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6年实验室仪器和实验设施维护保修服务采购(WZZC2026-C3-990174-GXSL) 质疑函答复
2026-08-14 15:22:52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江苏苏实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255号财智天地园7#402-1室
邮编:226300
联系人:文明瑞
联系电话:139******2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6年实验室仪器和实验设施维护保修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6-C3-990174-GXSL
采购人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收文情况说明
贵司于2026年8月13日以邮寄方式提交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的本项目《质疑函》,我司已收悉。收到质疑材料后,我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全部质疑事项向采购人书面汇报。本次答复严格经过审慎复核,具体答复如下:
四、质疑事项答复
(一)质疑事项一:针对本项目“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6年实验室仪器和实验设施维护保修服务采购的更正公告”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商务分”中序号3“高精密设备原厂服务”的评分标准设置提出质疑。
(二)答复内容:
1.本项目 3.3 高精密设备原厂服务分值设置合法,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1)该条款仅为商务加分项,非投标资格门槛,未将原厂授权/承诺作为参与投标、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所有供应商无论是否持有原厂授权/承诺函件,均可正常参与磋商、完整参与价格、技术、其余商务分项评审,不存在剥夺第三方服务商投标权、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限制性规定。法规仅禁止将原厂授权设置为资格条件,未禁止将原厂技术保障作为择优评审加分要素;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可结合项目履约核心风险设置。
(2)项目带●高精密仪器用于食品药品安全法定检测,设备固件、专属校准程序、核心备件、故障底层修复技术仅仪器原厂完整掌握。若未获得原厂技术支撑开展维保工作,高精密仪器极易发生不明原因报错,存在固件不匹配、芯片不匹配、配件不匹配引发仪器频繁报错的风险;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工作站显示错误的仪器型号,直接造成实验室评审出现不符合项。上述问题将直接危及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检测数据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设备物理属性角度,第三方服务商通常不掌握原厂设备电路图,维修作业存在技术短板,维修处置不当不仅无法排除故障,还会加重仪器故障,甚至造成设备烧毁、永久性损坏,直接影响检验资质存续。本加分项匹配项目特殊检验业务刚需,与维保履约质量直接相关,不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
(3)评分标准统一、无特定品牌/供应商指向。项目涉及不同品牌的多型号高精密设备,规则对全部高精密设备、全部潜在供应商同等适用,任何供应商均可自主向各高精密设备原厂申请维保承诺/授权,规则无差别对待。质疑人所称“原厂不愿向第三方出具函件、获取难度大”属于企业市场商务资源与商业谈判风险,并非采购文件创设制度壁垒,不能等同于采购文件设置排他性条件,不构成法定歧视情形。
2.条款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未限定原厂独家承接维保,本项仅设置择优加分,并未要求中标服务商全部维保工作由原厂实施,仅对具备原厂技术兜底保障的服务商予以分值倾斜。第三方服务商可依靠自身团队、备件、应急方案在其余技术、商务分项获取分数,不存在高分仅锁定原厂及关联企业的结果。第三方维保机构自有服务能力已在采购文件技术评审章节单独设置完整打分模块,充分认可第三方服务商综合服务实力。
五、对贵公司三项质疑请求统一处理意见(全部不予支持、驳回)
1.请求删除/修改原厂服务评分项:不予支持。该评审指标贴合食品药品检测高精密设备特殊维保风险管控需求,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情形,原评分标准维持不变。
2.请求替换为技术团队、业绩、备件、应急方案指标:不予采纳。采购文件已独立设置上述评审维度,评价供应商自有维保综合能力;原厂服务加分专项评价原厂独家核心技术兜底保障能力,两类评审侧重点完全区分、互为补充,不存在重复,无替换修改必要。
3.请求暂停项目采购活动:不予支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八条,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满足法定暂停采购活动要件,项目按既定流程正常推进。
六、处理结果
综合核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人实际业务风险,质疑人主张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歧视、不合理限制竞争条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部质疑事项不成立,全部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贵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感谢贵司的监督与宝贵意见,我司将依法规范开展采购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特此答复。
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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