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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清支气管镜(重)的质疑答复(一)
2025-11-27 17:55:55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颐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 401号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覃运兰
授权代表:李儒波
联系电话:135****541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高清支气管镜(重)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5-J1-990285-GXZX
采购人名称:梧州市工人医院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司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贵方送达的关于我司代理的“高清支气管镜(重)(WZZC2025-J1-990285-GXZX)”项目质疑函1份。我司对贵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组织原谈判小组与采购人共同研究讨论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未满足招标书中“第三项项目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具体不满足参数如下:1.技术要求中: “二、冷光源 1. 具有独立的 LED 内窥镜冷光源,LED灯数量≥3;”,中标产品视新 HP-1315在其官网中有明确写明为“光源、气泵、图像处理器及显示系统于一体”。不满足独立LED冷光源。
质疑答复1:经核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中标产品型号为:LG-1900T,并已提供该型号产品注册证(粤械注准20212060443),注册证内容标明“医用内窥镜冷光源”为独立内窥镜冷光源。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技术要求中: “二、冷光源 ▲5、支持透光功能,光源可输出交替闪烁光。中标产品视新 HP-1315 在其官网中有明确写明为“便携式设计”,该设计无法容纳可闪光光源,无法实现透光功能。
质疑答复2:经核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中标产品型号为:LG-1900T,已按谈判文件要求响应该条参数。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技术要求:“六、电子胸腔内窥镜,6、镜体弯曲角度:向上≥180°,向下≥180°”;中标产品珠海视新提供的TH-E12PLUS在其官网中有明确写明为“向上180°,向下130°”不满足向下 ≥180°的参数。
质疑答复3:经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该参数已响应为负偏离。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技术要求中:“一、医用内窥镜图像处理器:9、具备 SDI、S-video、Y/C、DVI、HDMI 等视频输出接口;”,中标产品视新HP-1315 在其官网中有明确写明为“输出接口 USB*6,DVI*2,SDI*2”,不满足该参数。
质疑答复4:经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已响应该条参数。响应内容为"具有DVI、SDI两种高清信号输出方式,输出接口各2个,共4路输出,可通过转接头兼容其他常规信号 SDI、S-video、Y/C、DVI、HDMI等视频输出接口”。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技术要求中:“十、以上所有配置需与图像处理系统匹配并正常使用。”以及“九、配置清单:7、影像工作站1套;”,中标产品视新HP-1315在其官网中有明确写明为“自带病例管理系统”且根据其官网宣称的输出接口情况,也无法满足跟独立工作站的连接。故无法满足该参数。
质疑答复5:经核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已按谈判文件要求响应该条参数。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技术要求中:“七、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治疗镜)”以及“八、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检查镜)”,均为独立运行的便携镜。中标产品在其官网明确写明:视新“BR-1249”以及“BR-1259”两款产品,均需要和主机“CV-1080”连接才能使用。该产品不是行业意义上的便携镜。
质疑答复6:经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BR-1249、BR-1259)两款产品,粤械注准 20222060435注册证及变更页适用范围明确表明既配 CV-1080,又可配CV-50显示部件(便携4寸屏幕),既可同时连接大小屏进行切换使用,又可单独使用。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情况,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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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颐海商贸).pdf (0.1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