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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终止异议的回复
2025-06-09 18:06:27
异议人:南宁冠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A10号楼1706-1709室
项目编号:WZZC2025-C3-230012-XGZX
南宁冠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于2025年6月5日收到贵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蒙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终止公告异议书》。经核查项目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异议事项答复如下:
异议事项:贵公司认为我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公告【WZZC2025-C3-230012-XGZX】的终止公告》,该决定违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异议答复:
一、法律法规关于《辐射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针对异议人所述“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单位并没将是否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设为放射设备维修服务的前置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意味着,进行维修活动时,必须确保维修活动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范围内进行,且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条件。从事射线装置维修必须单独取得“使用(维修)”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方可进行相应的维修使用活动。
2、本项目维保的CT、MRI、DR等9台设备均属《射线装置分类目录》规定的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依法应取得“使用(维修)”许可,方可执行相关的维修活动,该维修业务直接涉及辐射安全防护。贵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桂环辐证[AA293])核准范围仅为“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未包含“使用(维修)”类别。依法不具备执行使用(维修)的资格。
二、针对异议人所述“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和竞争性磋商要约邀请层面,均未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列入放射设备维保招投标的条件和资格要求”的问题:
1.虽然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未明文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维修”类《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此许可要求为强制性规定。作为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其强制性规定自动构成供应商的法定准入条件(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虽然允许“(1)如技术保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无法进行维修,需要另外请维修公司维修的,维修服务费用则由供应商承担(配件除外);(2)如全保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无法进行维修,需要另外请维修公司维修的,则维修服务所有费用则由供应商承担(包括零件/配件)。”,仅针对非核心、偶发性的零件/配件维修,意在供应商在部分零配件无法维修时另请维修公司进行辅助维修,保障设备整体使用,不意味着供应商可自身无资质。全权进行委托。
3.贵司作为合同主体,若排除法定资质要求,将导致项目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且若缺乏直接维修的法定资格,将导致供应商无法也无资格履行设备检测、日常维护等主要义务;无法承担辐射安全防护主体责任(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终止公告发布的合法性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贵司不具备法定资质参与投标,已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本项目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12N4992985702025801)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综上所述,贵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项目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