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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5-01-13 19:18:33
南宁市恒淼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关于“呼吸机及消毒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WZZC2024-G1-210351-GXZY)的投诉函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于2024年12月16日对该项目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超过质疑时间提出质疑且在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诉条件,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你公司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梧县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